11月18日电,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是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告》规定,对于未提供准确原值的,统一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根据《公告》规定,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购买首套”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第二套”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专家称,这是上周国家财经会议提及以及后续“房地产相关税费”调整方案出台后,非常快速的落实方案。使得楼市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从而达成持续推动市场触底止跌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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