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识“CMA”:隐形的政策垄断

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政策深得民心!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使车辆检测产业链的利益脱钩。

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政策深得民心!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要求是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使车辆检测产业链的利益脱钩。

但在机动车检测领域推行“CMA资质认证”管理政策,特别是联合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就更加强了“CMA资质认定”的权威性和垄断性。“CMA”资质认定颠覆了我国“计量器具”合格管理体系,控制我国技术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而控制我国技术发展和市场。希望相关部门高度警惕!在进入正题之前,先来看一则典型事例:2022年8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朔州市七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因通过协议固定服务价格及分割收入被罚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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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认定,由于涉案的七家公司在朔州市朔城区机动车检测市场上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其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及分割收入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排除、限制了机动车检测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正当利益,干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一行为违反了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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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象的背后,能够反映出我国机动车检测市场在当前的政策下滋生出的一系列问题:这一市场已变为有利可图的“蛋糕”。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使出“非常规”手段获利,造成地方性一家独大的局面,严重损害普通消费者和正规检测场的合法权益。如果和您说,部分政策的制定也是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您肯定选择不去相信,但事实已经摆在眼前。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5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目标其实很明确,主要为颠覆我国计量器具管理体系,通过“CMA”资质认定控制我国技术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而控制我国技术发展和市场。

近几年,全国各地成立了很多认证认可中心,其实就是利用政策垄断检测机构的第三方评审服务业务。此举直接导致拥有“CMA”资格的检测机构涉嫌造假或在尾气检测“灰色地带”进行交易也不会被直接发现,真实数据“一行难求”。

201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局长令”后,横插入将“机动车检测机构”列入到实验室管理范围,并开始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管理的“抢权”,完全不顾“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2月发布《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指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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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政策深得民心!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要求是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使车辆检测产业链的利益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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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要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还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

这份“意见”表面上看是在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政策,但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是借市场化为口号,在机动车检测领域推行“CMA资质认证”管理政策,特别是联合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就更加强了“CMA资质认定”的权威性和垄断性。这是典型的阳奉阴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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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每一条法规都一定有对应的上位法,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但在机动车检验机构“CMA资质认定”这项强制性政策,表述说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但从计量法中却找不到对应的上位法条款。
没有上位法支撑的“CMA资质认定”在我国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出现,必定得到了某些特权关系“支持”。特别是2015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局长令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就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否则就是被执法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没有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权力,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推动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却成为机动车检测机构管理的权威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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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CMA资质认定”这种第三方评审成为强制性政策,实际上是通过权利垄断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表面上看不是一种商业行为,但实际是垄断商业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化竞争。创新技术的检测机构虽然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新型实验室建设,但很难通过垄断的“CMA资质认证”,可能因为一枚“CMA资质认证”章没有取得而面临强制退出市场的窘迫境地。这难道不是一种更为严重的“垄断”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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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单位向有关部门举报却迟迟没有回复:“由专家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制度存在着人为干预检验检测结果的弊端,容易出具虚假报告和滋生认证腐败,无法从源头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在此,希望相关监管部门重视和严查“CMA资质认定”的问题。

本文来自车辆真信息库,详情请查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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