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 公布的数据来源不清
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以下简称《环境年报》),公布了2020年全国移动源(机动车)环境管理情况。《环境年报》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细颗粒物、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环境年报》公布了2020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593.0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为769.7万吨、190.2万吨、626.3万吨、6.8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HC超过70%。不过,我们从《环境年报》中没有看到公布的数据来源,也就无法知道用什么样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检测设备精准度等情况。从国际上对研究报告的评价,《环境年报》公布的数据没有科学价值,也就不具有权威性。
“车辆达标排放上路行驶权”管理变成“取得合格标志上路行驶权”管理不利于排放污染总量控制
机动车排放污染量必须通过检测设备才能收集,因此,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点就是要具有:科学的检测方法、统一的标准限值、精准的检测设备,其次才是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管理,确保通过检测能够得到科学、准确的数据。
我们查看《大气法》针对车辆上路行驶权,2000年9月1日实施的《大气法》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事项明确为车辆上路排放必须达标,车辆是否达标由车主负责,“汽车检测报告”只是车主为了证明自己车辆达标的依据。
而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大气法》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却是将“通过检测取得合格标志和路上遥感监测抽检”等作为约束车辆上路行驶的条件,而不再注重车辆是否达标排放。
由此可见,针对机动车上路行驶权,2000年《大气法》规定让车主提供“排放达标检测数据报告”的方式比2016《大气法》要求车主“车辆检测、取得合格标志、遥感监测抽检”的方式更能实现数据量值管理和实现机动车污染总量控制。
行政部门“委托检测”修改为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责任的变化
2000年9月1日实施的《大气法》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是赋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规范”(规范即2016年环境部已废止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委托检测,检测机构需取得委托权就必须按规范检测车辆,如汽车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可以收回委托、停止委托等。而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大气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要求机动车检测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就可实现对车辆检测的运营权,机动车检测机构需取得的“计量认证”就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简称CMA计量认证)。也就是说,原来赋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检测机构的管理权利,通过前后修改《大气法》、《计量法》赋予给了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权利。据了解,全国各地的“CMA计量认证”只有国家认证认可部门下属的检验检测中心才有权利经营,连计量院都没有资格参与。
结束语
现代汽车工业发展已走向智能化、网联化、数据化。世界汽车工业大国(如德国、美国、日本等)都是通过对汽车排放污染量的科学管理,促进了汽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实现了汽车增量反降污染量的良好状况。我国新车排放标准已与世界发达国家相等,但没有实现精准检测和污染量控制。未来汽车技术智能化竞争更加激烈,单个检测机构已被大数据平台化管理取代,依靠“专家”人工评审的“CMA计量认证”显然违背社会发展。我们迫切期待重新修订《大气法》,在对车辆上路达排管理的同时保护车主(消费者)权益,取消不能实现检测量值管理的CMA计量认证,以更好实现汽车达标管理和污染总量控制,快速降低大气污染的同时支撑我国汽车工业智能化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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