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造假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控。近期,被环境执法部门曝光造假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都获取了“CMA资质认定”证书,国务院在2017年取消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为何“CMA”资质认证违反国务院指示?
我国《计量法》在2015年、2017年、2018年连续3次修订,目的是全面取消“计量器具合格认定和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行政管理”。为此,大量假冒伪劣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设备进入检测站,最终造成检测作弊造假泛滥。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5、2017年、2018年连续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
主要是取消了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管理,取消了国内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技术考核合格,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次操作修订《计量法》的目标很明确,主要为颠覆我国计量器具管理体系,通过 “CMA”资质认定控制我国技术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等,也就控制了我国技术发展和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将计量器具制造修订变为对检测机构的能力考核 | |||
2013年12月修订 | 2015年4月修订 | 2017年12月修订 | 2018年10月修订 |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已删除 | 已删除 | 已删除 |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一、取消计量器具技术考核和合格评定是为了假冒伪劣计量器具产品进入我国市场
2015年修订主要是取消了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管理,也就是说,在2015年前,我国进口计量器具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而在2015年后,进口的计量器具不需要经过任何技术考核和检定,不合格也可以直接销售到中国市场。
2017年修订的《计量法》主要是取消了国内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技术考核合格,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也就是说,在2017年后,我国进入市场的计量器具不需要经过任何技术考核和合格评定,不合格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
这样的法律改变,不就是为了允许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购买假冒伪劣计量器具产品。2017年修订的《计量法》中还将原《计量法》中规定的“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订变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年三次修订《计量法》,就是为了让假冒伪劣计量器具产品进入我国市场。
二、“CMA”资质认定破坏了我国《计量法》的立法宗旨
约4000年前,我国就已经把计量法运用到生活中,我国在先秦时期也出现三百步为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计量标准。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可以证明只有遵循对计量器具的严格管理,才能保障社会秩序井然,民众才能信任政府管理。
《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通过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对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由此可见,《计量法》主要是对计量器具进行合格管理,对不合格的讲计量器具产品不得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而汽车尾气排放检测设备就是计量器具产品。
2017年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设备在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各环节都不需要经过技术考核和合格管理了,反而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才能经营。
虽然《计量法》中并没有明确进行“CMA”资质认定,但国家认证认可部门却用权力强推“CMA”资质认定取代我国计量器具管理体系。也就是说,不管检测设备合格不合格,只在检测机构有“CMA资质认定”证书就可以对社会车辆进行检测。为此,“CMA”资质认定破坏了我国《计量法》的立法宗旨。
三、“CMA资质认定”评审是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乱象的源头
2017年前,我国《计量法》要求汽车检测机构购买的检测设备必须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器材产品检验合格证,检测机构才能申请计量设备检定。
而在2015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163号局长令,却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需取得CMA资质认定。
虽然《计量法》并没有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参与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权力,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CMA资质认定却成为了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经营许可项目。
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也就是取消了“CMA”资质认证。
但仅仅几个月后,新修订的《计量法》取消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还是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才能经营。
显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违背了国务院的决定,其强制推广的“CMA资质认定”没有国家法律作支撑,也成了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乱象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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