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虚假报告、人为干扰检验结果,机动车违法检测为何无监管?

针对北京检测场弄虚作假牟利的现象,通过“专家”考核的“稳态法”也没有防止人为作弊。政府花重金招标建设和运营的《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似乎形同虚设了。这是什么情况???

机动车检测是把住尾气超标机动车违规上路的第一道防线。2003年起至今,北京市颁发和执行《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简称:稳态法),“稳态法”最重要的技术设计,就是智能自动控制检测全过程,防人为作弊。据了解,2002年10月,北京市环保局曾对“稳态法”进行了型式认证,又于2003年、2006年,曾二次招标《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2007年,又招标《机动车尾气检测联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为此,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应该不会出现作弊的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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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2021年上半年检测场违规检验进行的曝光,从检举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这些检测场是如何采用“李代桃僵”、人为作弊等手段来应付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来蒙混过关。为何北京市建设的《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没有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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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场安排代检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21年1月,综合执法总队在查看检测场监控回放时,通过比对发现两辆复检车辆外观与初检时存在明显差异。经调查,房山区良乡检测场外观员和检验员在对复检车辆进行外观检查时,未按规范要求核对车辆唯一性,致使这辆车分别安排代替其他车辆进行复检,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单。最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八十元。

违规手法:对于复检车辆未要求职工再次核对车辆发动机钢体号或车架号的钢体号,导致超标车辆被其他车辆代替检验。

弄虚作假,检测场人为干扰检验程序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发现某复检车辆过程数据异常。经过现场调查,该检测场设备管理员违反操作规定打开分析仪机柜,实时查看排放检测的过程数据,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检验员。检验员通过在怠速阶段踩踏油门的方式,控制车辆转速干扰检测设备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使第一次怠速阶段超标且未经维修的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京环发〔2020〕1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要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车辆检验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之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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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法:检验员与设备管理员串通,人为干扰检验程序,使超标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检测场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漏洞,分析仪虽然按要求进行了封闭,但是钥匙随处存放,无专人管理,为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多次整改不作为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发现某检测场有两辆检验车辆的视频录像不连续,视频信息不完整。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检测场视频监控设施运行异常,视频录像不能完整上传。且该单位在2021年1月出现过类似情况,执法人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京环发〔2020〕1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排放机构联网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六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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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法:据了解,该检测场视频监控设施从今年1月起就多次发生故障,视频录像不能完整、准确上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曾提出过整改要求,但该场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现场检查遇疏忽!取样探头脱落未发现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在某检测场发现一辆未上牌的新车在检验过程中,排放取样探头完全脱落。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检测场在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该车检验过程中,排放取样探头完全脱落,检验员在发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未重新检验。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由此,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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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法:该案主要是检测场柴油车辅助检查岗位职工未认真履职,检测开始前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后,该名辅助人员便离开,随着车辆振动取样探头完全从排气管后部脱落,检验结束后辅助人员也发现上述问题但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人员工作疏忽,基础信息采集错误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发现某检验车辆初检和复检时报告单中的车辆出厂日期存在差异,将相关线索移送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检测场录入人员工作疏忽,将该车辆的出厂日期年份录入错误,导致应当进行OBD检查的车辆,实际未开展OBD检查。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应当进行OBD检查,OBD检查不合格时,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七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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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法:检测场录入员和审核员未认真履职,录入员未认真记录车辆信息,审核员也未严格把关,导致本应进行OBD检查的车辆,在未进行OBD检查的情况下,完成了车辆排放检验。

设备异常未更换,“带病”运行糊弄谁?

2021年4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分析过程数据,发现某检测场多辆车检验过程数据异常,油温检测数据出现负值,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场一条检测线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油温传感器故障但未停止使用。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在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时,应使用油温传感器测量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不应低于80度。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六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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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法:该案主要是检测场设备管理员工作疏忽,发现油温传感器异常后未能及时进行更换,导致多辆车检验过程中油温数据明显异常。

不按标准检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2021年5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分析过程数据中,发现某检测场三辆车检测过程数据异常,车辆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怠速阶段车辆转速明显偏高。经过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上述车辆检验员在怠速阶段违规踩踏油门踏板。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怠速工况是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检测场处以五万元罚款。

违规手法:一般来说,双怠速检验过程中检验员操作不规范是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规定:双怠速法是分别在高怠速和怠速两个工况阶段,分析仪测量采集30秒的污染物平均值,如果两个阶段污染物的测量结果均小于限值,则判定车辆检测合格,否则判定车辆超标。对于轻型汽车,高怠速工况是指司机通过油门踏板将转速控制在2300-2700r/min之间。怠速工况是指油门踏板完全松开。而该检测场检验员违规在怠速工况阶段踩踏了油门。

除此之外,2021年1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某检测场9辆柴油车检验方法使用错误,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9辆柴油车的车辆型号相同,该车型单轴质量小于15000KG,该场检测线底盘测功机标牌显示可以测试车辆最大单轴质量为15000KG,但该场未认真核对车辆单轴质量和历史检验方法,错误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底盘测功机能够承受待检车辆驱动轴质量的,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五万元罚款。

违规手法:柴油车和燃气车检验方法使用错误是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按标准要求,车辆应首选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因车辆或设备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其它检验方法的,检测场应当予以记录。

违规看不见?柴油车冒黑烟竟通过?

2021年5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发现某柴油车检验过程中有明显黑烟,但辅助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八万六千元罚款。

违规手法:柴油车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了排放检验,是近几年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归其原因主要是辅助检验员工作不认真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柴油车检验过程中出现可见黑烟后未能及时中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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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量法》第四十一条(测量结果一般要求)规定, 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等,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测量条件和技术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其测量结果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其他测量活动,其测量结果也应当具有计量溯源性。

针对北京检测场弄虚作假牟利的现象,通过“专家”考核的“稳态法”也没有防止人为作弊。政府花重金招标建设和运营的《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似乎形同虚设了。这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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